湖南法治報訊(通訊員 尹盼盼)近日,湖南省平江縣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預約合同糾紛案件。馮某與凌某簽訂預約合同約定達到一定條件后簽訂合同、啟動項目,凌某未在7天內完成項目的啟動,但雙方另行達成了一致,約定由凌某與案外人就案涉項目簽訂《合作協議》,則凌某已達成預約合同的所附條件,不應按照未達成條件的約定履行還款義務,因此駁回了馮某的要求返還款項的訴訟請求。
馮某與凌某就位于湖南常德的專柜建設項目達成預約合同合意,但需要凌某完成項目啟動工作后簽訂協議。故馮某于2020年12月8日通過中國建設銀行賬戶向凌某母親黃某轉賬10萬元作為押金,凌某于同日向馮某出具一張“押金條”,其上載明:“今凌某收到馮某加工專柜項目押金¥100000(拾萬元整),若凌某一星期(7天)沒順利完成項目啟動工作,凌某務必在即日起第8天將10萬元押金按原金額退還給馮某。注:在凌某與馮某間的正式合作協議文本達成時,該押金條要并入正式合作文本。收款人:凌某(簽字并按手?。ㄌ枺?2xx50,黃某),2020年12月8日?!?020年12月23日,凌某經馮某同意(通過微信聊天),與案外人李某就上述項目簽訂《合作協議》,并將馮某已支付的10萬元押金并入《合作協議》文本。
法院認為:本案馮某與凌某就案涉專柜建設項目達成簽訂合作協議的合意,馮某于2020年12月8日向凌某方繳納10萬元押金,凌某向馮某出具押金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五條規(guī)定:當事人約定在將來一定期限內訂立合同的認購書、訂購書、預訂書等,構成預約合同。當事人一方不履行預約合同約定的訂立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請求其承擔預約合同的違約責任。因雙方已實際通過口頭方式訂立預約合同,故本案為預約合同糾紛。該預約合同以凌某在收到押金后7天之內完成案涉項目的啟動并與馮某另行簽訂合作協議為條件,同時約定若凌某未能達到所附條件,則應當向馮某退還其所交的10萬押金。雖凌某未在7天內完成項目的啟動,但雙方于2020年12月23日通過微信溝通另行達成了一致,約定由凌某與案外人李某就案涉項目簽訂《合作協議》,并將馮某支付的10萬元押金并入凌某與李某簽訂的《合作協議》。
馮某在明知凌某未按期達成合同所附條件的情況下仍作出同意凌某與李某簽訂《合作協議》的意思表示,應視為雙方已就預約合同的履行方式及履行期限作出變更,雙方變更預約合同的意思表示真實合法。凌某已按約定于2020年12月23日與案外人李某就案涉項目簽訂《合作協議》且將馮某的10萬元押金并入該協議,則凌某已達成預約合同的所附條件,不應按照未達成條件的約定履行還款義務,故對于馮某要求凌某償還馮某10萬元押金并自押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15.4%的標準支付利息至清償之日止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判決后,馮某不服提起上訴,湖南省岳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商事糾紛中合同的成立、變更等涉及案件的基本事實主要依賴于當事人之間的意思表示,已經達成一致的意見,不應擅自違背。誠信作為商業(yè)關系中一種最基本的道德標準和規(guī)范要素,不僅是一種主觀理念、商業(yè)規(guī)則,而是一種法律規(guī)范和法律原則。在各國民商事法律中,特別是在合同關系中,不恪守承諾、違背誠信必須承擔各種強制性的法律責任。
責編:馬志軍
一審:許新文
二審:伏志勇
三審:萬朝暉
來源:湖南法治報